4個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注意問題
企業在生產經營中難免發生的各種資產損失,該怎樣扣除以及注意事項有哪些?
Q:首先需要明確什么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
A: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分為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
實際資產損失:《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公告)明確,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是指企業在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過程中發生的合理損失。
法定資產損失:企業雖未實際處置、轉讓上述資產,但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57號)和公告規定條件計算確認的損失。
資產損失包括現金損失,存款損失,壞賬損失,貸款損失,股權投資損失,固定資產和存貨的盤虧、毀損、報廢、被盜損失,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損失。
Q: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怎樣才能稅前扣除?
A:申報扣除,企業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申報時申報扣除。
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統一采取申報制。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應按規定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在稅前扣除。未經申報的損失,不得在稅前扣除。
具體操作: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5090《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及納稅調整明細表》,不再報送資產損失相關資料。相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包括外部證據和內部證據。
Q: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采取自行申報扣除制度,企業的涉稅風險有哪些?
A:從企業角度,資產損失稅前扣除采取自行申報扣除制度,不再經稅務機關審批,實際上加大了企業的涉稅風險,對企業的賬務核算和內部管理控制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的涉稅風險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由于政策規定理解、把握不到位,使不符合政策規定的資產損失在稅前扣除,或符合政策規定的資產損失沒有在稅前扣除。
(二)是由于征管要求不清楚而使得申報扣除程序不完整,資料證據不齊全、不合規。
(三)是企業辦稅人員出于各種私利,違規撤銷、扣除資產損失。
(四)是對納稅人的財務資料的管理要求更高了,特別是在會計交接的情況下,對于備查資料的移交顯得更重要,一旦散失,就有可能再也無法重新取得確鑿的證明資料,后續稅務檢查有可能判斷為違規稅前扣除。
Q:以前年度未申報的資產損失還能申報嗎?
A:答案是可以。
如果企業有以前年度發生的實際資產損失未能在當年稅前扣除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說明并進行申報扣除。其中,屬于實際資產損失,準予追補至該項損失發生年度扣除,其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如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上述多繳企業所得稅的辦法進行稅務處理。屬于法定資產損失,應在申報年度扣除。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例如,某企業2018年清產核資發現50萬元的資產損失(屬于實際資產損失),2018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40萬元,已繳納企業所得稅=40×25%=10(萬元)。由于操作人員失誤,2018年度所得稅匯繳結束時仍未申報損失扣除,到了2019年6月30日才發現并向稅務機關說明,且對該筆資產損失進行申報。該企業2018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50萬元后為-10萬元(40-50),實際上2018年多繳了稅款。這時,企業2018年多繳的10萬元稅款不能退稅,但可以向以后年度(5年內)遞延抵扣。
友情提示:
一、只有財務會計上已經確認了資產損失,才能申報企業所得稅資產損失稅前扣除。
二、只有實際資產損失才可以追補扣除,且追補確認期限一般不得超過五年;法定資產損失,只能在申報年度扣除,不存在追補扣除問題。
三、只有四種特殊情況,經國家稅務總局批準后可適當延長追溯期:因計劃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遺留的資產損失、企業重組上市過程中因權屬不清出現爭議而未能及時扣除的資產損失、因承擔國家政策性任務而形成的資產損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確而形成的資產損失。